1、废气 :①铝锭融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措施:低氮燃烧喷嘴+坩埚上方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DA015)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要求。②高压压铸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油雾。治理措施:设备上方设集气罩+工业油雾净化器 +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1 根 15m高排气筒(DA016)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中其他行业标准(因排气筒高度未超出周围200m 建筑物 5m 以上,标准减半执行。③抛丸工序、砂光工序颗粒物,设备各自自带布袋除尘器+15高排气筒(DA017排放)。废气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④贴表面材料废气非甲烷总烃,治理措施: 集气罩+软帘+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18)。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中其他行业标准(因排 气筒高度未超出周围200m 建筑物 5m 以上,标准减半执行)。 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 A.1厂区内颗粒物、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3/2322-2016)表2 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浓度限值。 2、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耗损,不外排。 3、噪声:生产及辅助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置于生产车间内+基础减振+风机进出口采用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废:去毛刺工序、表面整形工序、砂光工序、外形加工工序产生的边角料、铝屑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回炉熔化。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钢丸、成品检验工序产生的废 PVC 贴面板以及高压压铸工序和抛丸/砂光工序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基板品检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基板属于一般固废,视情况返回表面整形工序进行修整或直接回炉熔化;成品检验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固废,视情况直接回炉熔化或拆除表面材料后回炉熔化。 危险废物:铝锭熔化工序产生的铝灰渣及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布袋和除尘灰、高压压铸工序产生的废脱模剂桶及其配套废 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和废油、贴表面材料工序产生的废胶桶及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 2#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