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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自然资规字〔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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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堡镇、东张孟镇、南韩镇、十里铺镇土地9.5995公顷,其中一般耕地0.629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8.0245公顷、园地0.4487公顷、其他农用地0.4971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用于阳光新能源**市**县100MW风储一体化项目(50MW保障性)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施工便道、材料堆场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
六、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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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