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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致:****采购办公室
我单位于 2025 年 03月24日 收到******公司质疑函,质疑事项为采购文件 P41页技术评分第2-6,8-9项,评分标准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 LFQN-ZBDL-25-009)原定开标时间为2025年03月27日下午14时开标。我单位虽然于2025年03月27日上午10:50分在**省公共**交易平台上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变更开标时间为2025年04月17日下午14:00。
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工作疏忽,在时间节点上把控不到位,****政府采购网、**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部分磋商程序、评标办法、开标时间),出现严重纰漏,最终导致 潜在投标人 在进入开标系统时无法正常进行开标环节,致使本采购项目无法在 2025年03月27日下午14时开标,****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