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公司年产50000吨油田助剂、聚羧酸减水剂、羟乙酯、表面活性剂项目(一期工程)、******公司年产200吨聚对二氯甲苯、100吨3-(二氟甲基)-1-甲基-N-(3',4',5'-三氟联苯-2-基)吡唑-4-甲酰胺项目、**骏达港****公司螺旋地桩及光伏配件生产项目、**市渤海电镀厂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内容见附表。
公告期:3月31日-4月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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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
附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1 | 关于******公司年产50000吨油田助剂、聚羧酸减水剂、羟乙酯、表面活性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3月27日 | 沧审批环书〔2025〕7号 |
2 | 关于******公司年产200吨聚对二氯甲苯、100吨3-(二氟甲基)-1-甲基-N-(3',4',5'-三氟联苯-2-基)吡唑-4-甲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3月27日 | 沧审批环书〔2025〕8号 |
3 | 关于**骏达港****公司螺旋地桩及光伏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3月27日 | 沧审批环书〔2025〕9号 |
4 | 关于**市渤海电镀厂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5年3月27日 | 沧审批环书〔202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