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园区集中供热工程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2881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一、项****经济开发区南区,****园区****现有厂区内,企业中心坐标为N38 8 4.640 ,E114 59 29.250 。****园区危废处置场地,东侧、西****园区加工标准厂房,****园区道路为空地(规划企业用地)。企业距离项目最近环境敏感目标为项目南侧约720m处的西验村。本项目新增1台12t/h燃气蒸汽锅炉,建设锅炉房、水处理系统、燃气系统、烟气系统、蒸汽系统等设施并建设辅助用房及热源至2台20吨锅炉房分气缸内,项目建成后每小时产生12吨热蒸汽。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处理系统排污水和锅炉排污水,属于清净下水,依托现有管网直接排入无****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无****处理厂出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无****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DA001排气筒(储油槽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及分离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摔软废气和集气罩、管道未收集的废气及原料储存过程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1.有组织废气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储油槽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及分离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NH3、H2S、臭气浓度。储油槽废气、储罐呼吸废气及分离废气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非甲烷总烃合计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NH3、H2S、臭气浓度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采取车间、库房密闭,内喷洒生物除臭剂。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NH3、臭氧无组织排放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昼间 65dB(A),夜间 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 中的相关内容。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303t/a、氨氮:0.076t/a、SO2:0.925t/a、NOX:4.625t/a、颗粒物0.463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