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兴阳路西延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1前言
**县兴阳路西延项目地块位于**县北沙窝乡北沙窝村,占地面积4808.82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751646°、北纬38.688214°。
根据**县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县城**路西延、兴阳路西延项目作为城市主干道路被列为重点民生建设项目,为保障**县整体城市建设及民生需求,该路段已于2024年10月建设完成。调查工作开展时高30-57井场及路地块内为空地、空地、**环城水系河堤及小面积河面;高30-4计量站地块内为空地、兴阳路绿化区及辅路;高30-4进站路地块内为空地、****泵站****泵站、溢流闸门)、**环城水系河堤及小面积河面。地块基本情况见表1-1。
表1-1地块基本情况一览表
地块 | 占地面积m2 | 四至范围 | 现状 |
高30-57井场及路 | 2600 | ****学校、北沙窝村地,南至北沙窝村地,西至环城水系、宏润大街,北至兴阳路 | 现状为空地、**环城水系河堤及小面积河面 |
高30-4计量站 | 980 | 现状为空地、兴阳路绿化区及辅路 | |
高30-4进站路 | 1228.82 | 现状为空地、****泵站****泵站、溢流闸门)、**环城水系河堤及小面积河面 |
根据2025年1月6日****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收回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壤污染情况的函》及2025年1月7****环境局****分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收回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壤污染情况的复函》可知:
1、高30-57井场及路项目于1994年8月12日经**地区行政公署批准,面积2600平方米(3.9亩),批准文号为****。
2、高30-4计量站项目于1994年7月15****政府批准,面积980平方米(1.47亩),批准文号为高政征字【1994】007号。
3、高30-4进站路项目于1994年5月15****政府批准,面积1228.82平方米(1.84亩),批准文号为高政征字【1994】006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地块开发建设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考虑到地块内道路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现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
2025年1月,中国石****公司****公司****油厂委托**市****公司对**县兴阳路西延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态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在调查地块区域布设土壤采样点位,获取有代****实验室分析,****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信息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完成了《**县兴阳路西延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7结论和建议
7.1调查地块概述**县兴阳路西延项目(高30-57井场及路、高30-4计量站及进站路)位于**县北沙窝乡北沙窝村,占地面积4808.82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751646°、北纬38.688214°。
根据2025年1月6日****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收回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壤污染情况的函》及2025年1月7****环境局****分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收回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壤污染情况的复函》可知:
1、高30-57井场及路项目于1994年8月12日经**地区行政公署批准,面积2600平方米(3.9亩),批准文号为****。
2、高30-4计量站项目于1994年7月15****政府批准,面积980平方米(1.47亩),批准文号为高政征字【1994】007号。
3、高30-4进站路项目于1994年5月15****政府批准,面积1228.82平方米(1.84亩),批准文号为高政征字【1994】006号。
7.2调查地块污染识别结果通过对地块内、外潜在污染物的分析,关注污染物包括石油烃、砷、铜、镍、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多环芳烃、pH、COD、氨氮(氨)、石油类、氯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硫化氢。本地块无重大污染源,且地块外潜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较小,距离地块较远,对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为保守起见,本次初步调查对所识别出的关注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验证性分析。
7.3现场采样和检测结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9个土壤点位,采集土壤样品20个(18个土壤样品,2个平行样品),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3个地下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采集地表水样品2个(1个地表水样品,1个平行样品)。
土壤检测因子:pH、《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45项、氨氮、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多环芳烃8项(苊烯、芴、苊、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
地下水检测因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监测因子35项、石油类、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镍、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二氯苯、三氯苯、多环芳烃16项。
地表水检测因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2项、石油类。
检测单位:**斯坦****公司。
检测结果:经过对地块检测结果分析,土壤样品分析因子全部未超标,各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氟化物、钠结果偏高,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要求,但与背景点地下水样品结果相近,说明此超标现象与原生地质有关,不是由地块内及地块周边污染造成的;地表水除氨氮、总氮外,其余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水质标准要求,地块内****处理站达标排放的中水,由于环城水系仅建成部分标段,内部水流动性较差,导致地表水内氨氮、总氮结果偏高,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此超标现象与地表水本身环境有关,不是由地块内及地块周边污染造成的。故地块不存在健康风险,无需进行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7.4不确定性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的部分区域已被占用,建成兴阳路、环****泵站,不具备施工条件,采样点位具有局限性。但本地块历史利用情况较明确,未发生过污染时间,无明显污染源。
综上,本次调查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地块本身前期存在的活动及场地限制条件,因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不会对场地调查结论造成影响。
7.5地块调查结论调查地块历史活动未对土壤造成污染,土地可以安全利用,无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
7.6环境管理建议
建议地块使用权人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造成地块污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开发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施工,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源等原因而形成的局部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