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1024破5号尼玛克焊接设备(香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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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16分钟前 公 开 人:****管理人

2024年6月3日,****法院作出(2024)冀10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2026年7月20日,****法院作出(2026)冀1024委破1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全面梳理、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及负债情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管理人现拟对外公开遴选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专项审计服务。本次审计重点核查债务人核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真实状况、关联资金往来等。相关遴选及审计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一)基本登记信息

****成立于2016年12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4MA08051L6L,企****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海因茨﹒约瑟夫﹒施密特,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开发区**大道东侧安晟街北侧运泰路西侧机器人产业港1期A2楼1-4层。企业唯一股东为**克焊接****公司,持股比例100%。

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工业焊接机、汽车专业焊接机及相关产品;提供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工业用焊接设备、焊接设备配件及耗材、控制器;技术成果转让;机械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车行业专业焊接设备、焊钳等装备制造,产品主要面向汽车制造领域。

(二)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

管理人正在对债务人的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财务及资产负债状况以管理人实际接管、调查的为准。

(三)主要资产项目情况

债务人系开发、制造企业,名下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存货及对外债权等,具体资产状况以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及专项审计、评估结论为准。

以上资产及负债情况均以现状及相关登记为准,相关信息仅为参考。

二、审计要求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中选审计机构需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核查债务人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以下核查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载明:

1.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债务人的各项资产(现金资产、不动产、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等)进行核查;对资产被查封、抵押、冻结等情况进行披露。

3.梳理自成立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对债务人享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并协助管理人完成债权复核工作。

4.核查债务人所有者权益情况,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5.全面审查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数额。

6.梳理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并分析担保责任对债务人资产的影响。

7.对以下行为进行核查,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是否存在相应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对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进行核查;(2)对债务人的股东、关联方、高管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3)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进行核查,包括: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4)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且该个别清偿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5)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无效行为进行核查,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6)核查其他违法违规的账务处理。

8.对债务人融资/债权用途和流向等(特别是职工债权融资)进行专项审计,对应收款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账龄、财务凭证梳理),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含工作底稿/财务凭证依据扫描件)。

9.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独立发表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10.披露债务人坏账的核销情况。

11.****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询问。

12.建立定期汇报机制,每两周向管理人反馈工作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各类问题,须及时主动沟通。

13.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等)。

14.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审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要求补充核查的各类内容。

15.对债务人现有财务资料扫描成电子版存档(可自愿承诺对债务人现有财务资料扫描成电子版存档,不承诺也视为有效)。

三、时间进度要求

审计机构应于2026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向管理人提交正式的专项审计报告。

因客观情况(如账册不全、资产盘点困难等)确需延期的,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适当顺延。

四、报名条件

1.报名机构须为**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人民法院、****法院对外委托库;

2.报名单位近三年执业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情形;未被列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3.报名单位近三年内曾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提供服务;

4.报名单位需书面承诺,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协议后,按公告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适应破产案件动态审计工作需要,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配合完成财产调查报告,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审计报告等;

五、参选报价及费用支付

1.包干报价:参选人的参选报价应为包干价,即应体现参选文件所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并包括税款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2.费用支付:本项目的相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破产费用予以清偿,待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无预付费用。报名单位不得以缺少费用、案件复杂等任何理由,怠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拖延案件办理进度。若违约,按中选价30%承担违约责任。

六、报名时间、方式及联系人

有意向承接本案审计业务的机构,请于本次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前将报名材料(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报名截止日期以纸质版申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地址:**省**市**区幸福城雅园23号写字楼1110室,****事务所,邮箱:****@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沈瑞先律师:138****3189

李彦龙律师:137****3577

七、报名提交的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入库证明;

2.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执业证书及破产审计业绩简介;

3.本次审计服务工作方案(包含工作进度计划、人员配置等);

4.审计费用报价单(报价采用包干价口径,包括税款及一切差旅办公费用);

5.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无利益冲突等书面承诺书。

八、审计机构的选定

1.报名文件提交期届满后,经资格审查,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机构资质、社会声誉、工作能力、工作方案、从事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审计业绩以及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选机构。

2.本次选聘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3.资产及负债状况系债务人自行提供,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报名机构参考之用。

4.审计机构应对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关于报名机构提交的文件,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另行通知。

5.****小组,依据本次招募条件、报名材料,对意向机构的资质、业绩、团队实力、工作方案、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分。

6.管理人结合评审情况、****法院意见及各债权人反馈,择优确定本案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最终确**果公示。本次选聘过****人民法院报送之后,被选定机构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中选机构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情形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管理人将从候选机构中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招募。

九、附则

机构应当依法履职,****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管理人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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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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