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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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建交字〔2026〕69号

关于印发《雄**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管委会,雄安集团,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我们编制了《雄**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雄****管理局

******支队

2026年10月14日

雄**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雄**区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和抽查制度。

第三条 既有建筑的改建工程(装饰装修或建筑保温),建设单位应按照既有建筑工程类型申报消防审验手续;既有建筑的改建工程(改变用途)、扩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征得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实际使用性质和建设规模进行工程类型判定后申报消防审验手续。

第四条 新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片区内建设工程(含**、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县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含**、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

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片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相关工程的质量监督技术服务。

****管委会、****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登记以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审验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档案永久保存。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建设工程投用后的消防安全监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改发、宣传、文旅、体育、教育、商务、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行业内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办理工程消防审验相关手续。

第五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消防审验及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

第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在设计、施工、查验、验收等阶段开展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计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建设、设计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性审查要点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证(含施工意见登记函)时应同步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雄**区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若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单独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载明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同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选取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初审。经初审认定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且资料完整性达到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的,新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应于核发施工许可证(含施工意见登记函)时同步注明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再单独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含施工意见登记函)。

第十三条 涉及消防专项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变更内容应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再次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加强对消防施工质量的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全过程消防咨询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消防工程质量重点关注清单》(附件1)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消防材料、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内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步组织各关键岗位人员通过“雄**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服务平台”对工程开展消防查验,并应核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查验后,查验组人员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查验项目的时间和地点,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监督环节,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查验合格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经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压实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环节各方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重点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存在《雄**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负面问题清单》(附件2)中所列情形;如存在该类问题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事项应通过雄**区政务服务网提交《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要件,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后十日内,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标准》DB13(J)/T8638-2025对其进行现场评定,对于符合《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申报消防备案抽查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凭证。抽中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现场检查。对于现场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凭证;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备案凭证。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备案抽查现场检查工作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开展,其出具的意见、报告可作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技术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专家应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服务保障疏解有分期交付需求的建设工程,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功能独立、确保使用安全”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申请分期消防验收或备案,具体办法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初审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列席,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通过省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其相关技术资料应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或消防审验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或本规定相关内容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强化消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施工进度和火灾风险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需要消防救援车辆进行消防设施测试和验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一同参加。****开发区域,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时应邀请消防救援部门列席。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审批系统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竣工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合格意见前应核查建设单位所申报建设工程(含改建、扩建部分)是否已取得消防专项验收意见。未取得消防专项验收意见的建设工程,消防救援机构应函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鼓励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合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消防工程质量重点管控清单

一、工程实体质量管理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墙、柱、梁、楼板等构件设置及施工质量;钢结构、木结构的防火保护;消防设备基础实体质量;管道贯穿楼板、墙体防火封堵及建筑幕墙的层间防火封堵等。

二、消防材料管理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预留预埋管线材质及燃烧性能;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的耐火等级。

三、消防设施设备安装管理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防烟与排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设置及安装;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市政消火栓设计及安装等。

四、其他内容

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避难层(间)、防排烟风机房等平面布置;人员密集场所、高火灾风险部位以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平面布置;消防电梯前室尺寸及消防安全通道净尺寸等。

附件2

雄**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负面清单

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施工完毕或消防车道未与市政路连通。

2.正式供电未接通或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市政消防水源未正式接通或不能正常使用。

4.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5.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6.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7.建筑幕墙未在楼板处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管道、桥架穿越楼板、隔墙时未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不燃材料。

8.消防水泵不能正常启动,或设置了自动停泵功能。

9.联动测试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未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动作。

10.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排烟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排烟口排烟风速严重低于设计风速或无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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