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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竞争性磋商公告为“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修理)”现更正为“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修理)或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其余内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