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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申 请
申请人李**因继承被继承人李瑞芝、聂秀兰的遗产,于2026年11月5****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
坐落于**区**东工房14楼2单元3号的不动产为李瑞芝、聂秀兰的共同财产,李瑞芝、聂秀兰共婚生四子一女,**李海,次子李安(于2024年12月22日死亡),三子李**,四子李顺安,长女李丽娟,被继承人李瑞芝、聂秀兰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海、四子李顺安、长女李丽娟、孙女李洪燕、李红娜均放弃该房产继承权,李瑞芝、聂秀兰死亡时未立遗嘱,故上述遗产由其三子李**继承。
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九****中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本中心将为李**换发不动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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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