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决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对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咨询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 全本 | 公告日期 |
| ****公司整体搬迁项目 | 任开环评表批复【2026】34号 | 2026年10月10日 | 见附件 | 2026年10月10日 |
公示告知事项
1、受理信息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本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件:****@163.com,电话:0317-****913,传真:0317-****602
信函请寄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邮编:062550)。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 (建设项目)的意见。
2、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